品牌:坚定的走下这条维权之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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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11-15 22:38:00 来源: 神州加盟网 有899人参与
  • 经营范围:通讯
  • 门店数量:4098家
  • 单店投资额:20~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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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个品牌的建立,成功的模式、完善的生命线这都是不可或缺的,尤为让企业家头痛的便是层出不穷的仿、冒行为。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一餐饮先锋的经历。

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“廖排骨”业主廖开泰状告前儿媳沈某某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,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,立即停止使用“廖排骨”的特有名称和装潢,赔偿廖经济损失15万元,并在媒体上向廖赔礼道歉。

  据了解,廖开泰从1982年开始在绵阳从事“廖排骨”经营,1999年注册了含有“廖排骨”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,后将经营市场至成都市。1995年,其长子与沈某某离婚。2001年9月,沈在未完善廖家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,在成都东郊开了优先家店,其店招、商标及宣传材料内容都与“廖排骨”完全一致。

  2002年7月,廖开泰一纸诉状将其前儿媳告上法庭。廖在诉状中称,沈某某未经许可开设廖排骨店、红玉坊店,冒用其字号、注册商标及知名服务的名称和装潢,销售“廖排骨”鲜卤食品,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  沈某某则辩称,廖曾授权其在成都市建设南一路17号使用“廖排骨”注册商标一套,因此其有权使用“廖排骨”注册商标及店招、牌匾、奖牌。沈还称其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名为“成华区廖排骨店”的个体工商户,并领有营业执照,故“廖排骨”系其合法取得的字号,并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,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  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,廖从1997年3月起在餐馆店面上使用写有“廖排骨”的黑色匾牌,从2001年起在其经营场所上使用本案诉争的“廖排骨”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,而沈却未经许可,在其经营的“廖排骨”店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店面装饰,足以使消费者误将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作为原告提供的服务而消费,因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。

  针对沈某某辩称的工商登记的说法,法院认为,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的相关法规,虽然他人在其它的行政区划内注册与之相同的字号并不被当然禁止,但“廖排骨”称谓在长期经营过程中,已成为了知名餐馆服务的特有名称,而且还是原告企业字号、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部分。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,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,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因此,沈某某利用“廖排骨”所蕴含商业价值,将自己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也注册为“廖排骨”并使用,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,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 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,虽然原告许可沈某某使用“廖排骨”商标一套,但其行使该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一是沈某某违法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组合,仅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标识中的“廖排骨”文字部分;二是其未依法完整地使用“廖排骨”注册商标,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服务地,且在其使用的店面装饰中反复出现“涪城”、“绵阳”、“廖开泰”等字样,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该店就是绵阳“廖排骨”餐馆的经营者。因此沈某某使用“廖排骨”商标的方式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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